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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发文规范同业存单存款利率市场化。

央行发文规范同业存单存款利率市场化。

中国金融机构在存款利率市场化的道路上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今日,央行发布《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允许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 这些措施将于明日正式实施。

存款利率市场化进一步推进

中国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曹远征告诉网易财经,办法的正式出台,意味着存款利率市场化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大额存单就是这个方向的代表,第二个方向就是利用存款保险制度放开小额存款利率。”

办法要求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并应当在每年发行第一张同业存单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年度发行计划; 自行确定每份同业存单的发行金额和期限,但单次发行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发行备案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发行人当年任意时点同业存单余额不得超过当年备案额度。” 曹远征告诉网易财经,正式同意发行同业存单将加剧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当然各家金融机构会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操作。”

国际金融问题专家赵庆明也对网易财经表示,市场公认的高风险银行发行的同业存单价格可能更高。

办法规定,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的同业存单必须加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 制定了本行同业存单管理办法; 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投资交易主体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产品;采用电子发行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市场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作为同业拆借中心)提供同业存单发行、交易和信息服务。

在发行利率、发行价格等方面,办法强调要按照市场化方式确定。 其中,固定利率大额存单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分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参考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定价同一个词。 浮动利率大额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浮动利率基准,期限原则上为1年以上,包括1年、2年和3年。

增加同业业务流动性

赵庆明告诉网易财经,同业存单的发行增强了同业业务的流动性,为同业提供了新的产品选择。

办法表明,公开发行的同业存单可以交易流通,可以作为回购交易的标的物; 定向发行的同业存单只能在同业存单初始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 同业拆借中心电子交易系统; 发行人不得认购或变相认购其发行的同业存单。

“同业拆借利率长期市场化,存在的形式主要有同业存款、同业拆借、买入返售资产等,而且这些形式往往是一对一的。”赵庆明说。 例如,A银行借钱给B银行,B银行借钱给C银行,形成一个链条。 一旦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整个链条就会断掉。

他还指出,7月中下旬开始酝酿同业存单,与6月的钱荒关系较大。 资金短缺的原因是链条中的某个环节未能轮转,可以将同业存单转让给第三方央行同业存款利率,缓解环环相扣的链条,不至于其中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影响轮转整个链条。

《办法》规定,建立银行间同业存单市场做市商制度。 同业存单做市商是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的核心成员。 根据同业存单市场的发展变化,中国人民银行将适时调整做市商范围。 做市商应当通过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持续报价相应银行间存单的买卖双边价格,并根据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交易。

“按照惯例,此类操作政策出台后,银行会发行同业存单,”赵庆明说。 (胡文)

附件: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九条 为规范同业存单业务,拓宽银行存管金融融资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机构,促进货币市场的发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境内开具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全国银行间市场,这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前款所称存款性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 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成为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

(二)制定了本行同业存单管理办法;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同业存单的投资交易主体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产品。

第五条 吸收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应当在每年发行第一张同业存单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年度发行计划。

第六条 吸收存款金融机构可在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内自行确定每份同业存单的发行金额和期限,但单笔发行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 发行备案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发行人当年任一时点同业存单余额不得超过当年备案额度。

第七条 同业存单实行电子化发行,在全国银行间市场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提供同业存单发行、交易和信息服务。

第八条 同业存单发行利率和发行价格实行市场化定价。 其中,固定利率大额存单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分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参考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定价同一个词。 浮动利率大额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浮动利率基准,期限原则上为1年以上,包括1年、2年和3年。

第九条 同业存单在银行间市场清算所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托管和结算。

第十条 公开发行的同业存单可以交易流通,可以作为回购交易的标的物。

定向发行的同业存单只能在同业存单原始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

同业存单二级市场交易通过同业拆借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进行。

第十一条 发行人不得认购或者变相认购其发行的同业存单。

第十二条 建立同业存单市场做市商制度。 同业存单做市商是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的核心成员。 根据同业存单市场的发展变化,中国人民银行将适时调整做市商范围。 做市商应当通过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持续报价相应银行间存单的买卖双边价格央行同业存款利率,并根据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交易。

第十三条 同业存单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文件的规定,按期支付同业存单本金和利息,不得擅自变更支付日期。

第十四条 发行同业存单的存款性金融机构应当在中国金融网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披露相关信息。信息披露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记载。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发行人应当向市场披露每年发行第一张同业存单前一年的发行计划。 年内发生重大或实质性变化的,发行人应当及时重新披露更新后的发行方案。

第十六条 发行人应当在每期同业存单发行前后披露发行要素公告和同业存单发行公告。

第十七条 同业存单存续期间,如发生影响发行人履行义务的重大事项,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同业存单应当作为单独的科目单独核算管理和核算; 在统计方面,应单独设置存单发行和投资统计,以反映。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对同业存单的发行和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有限公司按月分别汇总同业存单发行交易情况和登记、托管、结算、赎回情况,报人民银行中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12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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