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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资薪金是如何规定的(组图)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资薪金是如何规定的?(组图)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工资薪金支付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内支付给在本企业工作或者雇用的职工的全部现金或者非现金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与雇员的任期或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那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工资薪金是如何规定的呢?

一、工资薪金可税前扣除的范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费用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内支付给在本企业工作或者雇用的职工的全部现金或者非现金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与雇员的任期或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

2.《关于扣除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三、(一)合理的工资待遇

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有关管理机构制定的薪酬待遇制度,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薪金。税务机关在确认工资薪金的合理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企业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和地区标准;

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的工资薪金相对固定,工资薪金调整有序进行;

企业已按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并非以减税或逃税为目的。

【补充1】固定福利补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

纳入企业工资薪金制度并与工资薪金一并发放的福利补助,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按规定在税前扣除规定。

【补充2】劳务派遣工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

企业接受对外劳务派遣用工实际发生的费用,按规定分两种情况在税前扣除:一是按照协议(合同)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作为劳务费用支付;直接支付给职工的费用应当作为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的费用,允许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扣除其他相关费用的依据。

(2) 工资薪金总额

指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工会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国有企业的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额;超出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补充1】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

企业聘用季节性工、临时工、实习生、再聘用退休人员、接受对外劳务派遣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当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按年度计入企业所得税。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预扣。其中,属于工资薪金的,允许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扣除其他相关费用的依据。

【补充2】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储备金

国税函[2009]98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收事项衔接的通知》第六条

2008年1月1日前已按规定提取的工资公积金余额,原实行绩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因未实际缴纳而未在税前扣除的,可在2008年度缴纳以及随后实际付款的年份。年度企业所得税前实际扣除额。

【补充3】工资被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

企业在年度汇缴结束前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年度工资薪金,允许在汇出年度按规定扣除。

2、可加计扣除的工资薪金——残疾职工工资

《关于残疾人就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企业安排残疾人的,在实际扣除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的基础上,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的100%扣除。

(一)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的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与每名安置残疾人按规定签订一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法律规定,每一个安置残疾人实际都在企业工作。(二)每名安置的残疾人,已缴纳企业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家政策足额包月。(三)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安置的残疾人,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四)具备安置残疾人的基本设施。

三、案例

某企业2016年账面应计工资3000万元(含供暖费补贴和制冷费补贴20万元),2016年实际支付2800万元(含供暖费补贴和制冷费补贴20万元)。工资200万元。2017年1月预付工资100万元工资企业所得税怎么算,2017年6月预付工资100万元。2016年税前扣除工资薪金2900万元(2800+100)。

【分析】

1、根据《企业工资薪金制度纳入并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补助,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费用,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 因此,20万元的供暖费补贴和制冷费补贴可以计入工资总额。

2、根据“年度汇缴年度结束前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年度工资薪金,允许在汇缴当年按规定扣除”,预缴100万元2017年1月的工资可以作为2016年的工资支出,2017年6月扣缴的100万元工资不能作为2016年的工资支出在税前扣除。

4.关于季节性工人和临时工的税前扣除

企业聘用季节性工、临时工、实习生、再聘用退休人员、接受对外劳务派遣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当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按年度计入企业所得税。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预扣。其中,属于工资薪金的,允许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扣除其他相关费用的依据。

五、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一、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要求设立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向激励对象授予股权激励计划时,股票的公允价格和数量按照上市公司计算确定。公司在相关年度发生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上述企业设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立即可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按照与公允价值的差额和金额计算确定为上市公司当年的薪酬和薪酬支出。期权实际行权时的股票价格和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行权价款,按税法规定税前扣除。

(二)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需等待一定的服务年限或达到规定的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后方可行使。等待期内在上市公司账目中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在当年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股权激励计划行权后,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股票实际行权时的股票公允价格与实际行权时股票的公允价格与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之间的差额和金额,计算确定为上市公司当年的工资及薪酬费用。激励对象当年按照税法规定实际支付的行权价款。

(三)本条所指股票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股票在实际行权日的收盘价为准。

2.在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

对于居民企业和在我国境外上市的非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在企业会计处理方面,也按照按照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有关激励计划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问题,可按上述规定执行。

六、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1.年末已计提但未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尚未支付的工资薪金,无论采用何种会计科目,在至今未支付的纳税年度内不得扣除。仅在实际付款后。仅在年度税收减免发放后。

2、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与企业工资薪金比对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地税局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主要核查工资薪金是否被扣除。税前已全额扣缴个人所得税,所以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的是,工资薪金只能在扣缴个人所得税后才能在税前扣除。

3.国有企业实行绩效工资制,当年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超过核定的与工作绩效挂钩的工资总额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4.企业实施分红激励所需支出计入工资总额,但不计入工资总额基数,不得作为计提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的依据保费、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

根据地税2002号稽查文件的要求,我公司高度重视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对企业所得税的稽查工作。企业所得税自查将于7月13日至17日在税??务专业人士的帮助下进行。目前,自查工作已基本完成,现将自查结果通报如下:

一、本次自查时间及涉税范围

公司本次自查主要是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

二、自查工作原则

1、高度重视,认真负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税法律法规,对公司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税费进行清查,力争做到有没有疏忽或遗漏。

2.抓住机遇,做好自查自纠,提前化解税收风险。我司立足实际,认真全面自查,彻底清理违法违规涉税不规范事项,并以此为契机加强我司税务管理基础工作,改进盲点和薄弱环节加强我司税务管理工作,提高我公司税务工作管理水平。

三、自查结果

经过一周的自查,我司税务工作基本遵守国家有关税收、会计法律法规,依法申报缴纳各项税费。但是,工作中难免有疏漏之处。问题主要体现在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按年度分摊费用、购置无形资产的直接费用、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款等。经本次自查,我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3096.18元;其中: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4,580.76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8,515.42元。详情如下:

1.学位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体现在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按年分摊费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减少应纳税所得额13,881.10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580.76元。具体增幅如下:

项目金额

13,881.10 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附属费用

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小计 13,881.10

应交企业所得税 4,580.76

(一)不采用权责发生制分摊关联费用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未按权责发生制分摊关联费用13,881.10元。〔2000〕084号)第四条规定我公司不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费用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工资企业所得税怎么算,增加应纳税所得额13881.10元。

2.学位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体现在购置无形资产的直接费用,非应纳税所得额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减少应纳税所得额34,061.67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金额为8515.42元,具体调整项目明细如下:

项目金额

购置无形资产的直接费用 14,061.67

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样本各类报告

应付未付 20,000.00

应纳税所得额增加小计 34,061.67

应交企业所得税 8,515.42

(1)购置无形资产的直接费用:本公司11月份购置财务软件14,300.00元,直接计入当期费用。无形资产分期摊销,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14,061.67元。

(2)不需缴纳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2004年不需缴纳的应付莱斯软件公司20,000.00元,该软件公司现已合并,公司有未征税额,按地税直 税[2004]89号文规定,“农电佣金及应付款项余额中不需要缴纳的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增加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元。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工资薪金支付】相关文章:

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 07-31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抵扣办法08-22

工资收入个人所得税计算办法08-22

工资性收入个人所得税抵扣计算办法08-22

工资薪金税率表08-05

2017年工资薪金税率表08-02

工资薪金年度所得税税率表08-05

个人所得税税前工资和税后工资计算公式08-22

企业所得税税率08-21

企业所得税2017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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